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特級資質標準: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3年年平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

4、企業其他條件均達到一級資質標準。

  1.1 一級資質標準

1.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1.1.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 計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筑工程相 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且結構、給排 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 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1.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25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18-24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1 項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3)建筑面積 3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 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2 萬-3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 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30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 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 30-36 米(不含) 的

建筑工程 2 項。

 

 1.2 二級資質標準

1.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1.2.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 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 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5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 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 少于 75 人。

1.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 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 12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8-11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1 項或高度 35-50 米(不含)的構筑物工程 2 項;

(3)建筑面積 1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 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0.6 萬-1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 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1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 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 21-24 米(不含) 的

建筑工程 2 項。

 1.3 三級資質標準

1.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1.3.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 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4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 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 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 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 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 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 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1.4承包范圍

1.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1.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 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 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 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 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 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由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

建市[2016]226號

發布時間:2016-10-19 14:27:47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于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三、調整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筑面積考核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切實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筑面積指標修訂內容.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4日